日前,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對“雙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美國商務部OTR輪胎反傾銷分別稅率案”做出判決,雙錢和其關聯美國進口子公司CMA在該案中完全勝訴,法院認為,美國商務部引用的政策,不能合理地解釋兩個不一致的矛盾決定。
美國商務部對抽取雙錢為強制應訴企業進行單獨調查的決定,與對雙錢不適用單獨傾銷幅度決定之間存在矛盾,美國商務部所得出的結論,違反美國法典第19卷第1677f-1節第(c)條的規定。
根據該條規定,美國商務部適用的一般規則,應當為每一個已知的涉案產品出口商和生產商確定其單獨傾銷幅度。
唯一的例外在于,如果存在因“涉案產品出口商或生產商的數量過多,為每一個被調查出口商或生產商裁定單獨傾銷幅度的做法不可行”的情形,美國商務部可以做出其他的“變通”。
即“通過限制調查數量,以可以有效統計的出口商、生產商或產品類型,或以可以合理調查的出口國涉案產品出口量最大的出口商和生產商作為樣本進行調查,并裁定被調查出口商或生產商的傾銷幅度”。
與此同時,烏拉圭回合協定法案附隨的美國商務部行政措施聲明(SAA)中指出:根據已有的實踐,美國商務部應盡力對于反傾銷調查,或行政復審中的每一個涉案產品的出口商和生產商,確定一個單獨的傾銷幅度。
參與代理該案的北京高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毅律師告訴媒體,在這次復審中,雙錢作為美國商務部指定的強制應訴企業,積極配合調查,提供了足夠的信息供計算得出單獨稅率。因此,美國法典第19卷第1677e節的不利推定,不能擴大到去適用于雙錢。
最終,美國國際貿易法院認為,美國商務部引用的判例,不能支持該案中根據烏拉圭回合協定法案做出的爭議裁定,因此,法院判決,撤銷美國商務部爭議裁定,責令其對雙錢適用0.14%的微量傾銷幅度,并且認為0.14%的微量傾銷幅度,是唯一可適用于雙錢的傾銷幅度。
由此,歷經兩年時間,雙錢輪胎通過這起訴訟爭取到出口美國的單獨稅率,同時也為所有被美國商務部拒絕給予單獨稅率的國有企業,提供了一個應訴的案例或范本。